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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O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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