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不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村民村民代表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一、村委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被告?
村委会做行政诉讼被告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限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特定情形)
属于“村委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村委会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确定、分配村民待遇的行为;村委会(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村委会(不)同意户口迁入的行为。
村委会管理集体所有的土地:最常见的是村委会发包、调整本村村民土地承包的行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七条对村委会管理本村集体土地、发包及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地进行了规定,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如果村民不服该类行为,可将村委会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
f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