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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41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和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和《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我部组织制定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信息化考评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七年十月十八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意见。一、资质申请(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行资质核定: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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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规按照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不受年限限制。(六)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资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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