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贵委“京朝劳仲字2011第00685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斯伊利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1申请人所属与事实不符:a申请人声称: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于2009年9月29日向申请人独家代理的厂商GEISSAG发邮件替客户询价,并声称不要告诉申请人。答辩:事实上,直接向制造商询价属于正常工作,是本人作为部门经理的责任与义务,为了这个项目,本人曾于2009年8月25日经过斯伊利公司的批准,拜访过该客户,出差报销单据可以证明这一点。就是说伊利斯从一开始就知道这个项目的存在,根本不存在隐瞒的问题。至于不要告诉申请人,更是无稽之谈,原文是,中文意思是:请不要将答复的副本给伊利斯(illies),其一,illies并非申请人,其二,所要求的限制仅仅是答复的副本和或复制。同时,此事发生在公司通知我离职之后,如何处理离职的后续事宜并没有任何说法,要求制造商不复制,既是要维系项目的正常运行也是为了避免更多的麻烦,这正是在维护申请人的利益;b申请人声称:2009年10月14日被申请人又向GEISSAG发邮件替另一客户
询价,同时声称交易合同将由GEISSAG与客户直接签订。申请人为GEISSAG在中国的独家代理商,根据双方签订的《独家经销协议》,GEISSAG不能向客户直销产品,须通过申请人代理销售。被申请人在明知上述约定的情况下,背着申请人向GEISSAG发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