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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排水等分项工程。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确认自检合格后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工程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技术文件和记录:①、原材料的质量合格证和质量鉴定文件;②、半成品如钢桩等产品合格证书;③、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文件;④、检测试验及见证取样文件;⑤、其它必须提供的文件或记录。
四、监理工作的控制要点及目标值
1、基本要求⑴、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及保证体系经审查健全、有效。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经审查符合要求。⑶、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经检查质量合格,材料堆放分类、整齐、有序,并设有标识牌。⑷、隐蔽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⑸、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经旁站质量合格。⑹、本工程基坑侧壁安全等级为一级,支护结构必须经质量检测合格。⑺、基坑周边堆载不得超限。基坑边缘堆置土方、建筑材料或沿挖方边缘移动运输工具和机械,一般应距基坑上部边缘不少于2米,弃土堆置高度不应超过15米;重物距边坡距离:汽车不小于3米,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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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机不小于4米。2、开挖监控⑴、基坑开挖前应编制开挖监控方案,监控方案应包括监测项目、监控报警值、监测方法及精度要求、监测点的布置、监测周期等。⑵、监测点的布置应满足监控要求,从基坑边缘以外12倍开挖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均应作为监控对象。⑶、位移观测基准点数量不少于两点,且应设在影响范围以外。⑷、监测项目在基坑开挖前应测得初始值,且不应少于两次。⑸、基坑监测项目的监控报警值应根据监测对象的有关规范及支护结构设计要求确定。⑹、各项监测的时间间隔可根据施工进程确定。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当有事故征兆时。应连续监测。⑺、除施工监测外,监测单位尚必须及时进行第三方专业监测。⑻、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结果报告。工程结束时应提交完整的监测报告。3、分项工程⑴、排桩工程①、桩位偏差、轴线和垂直轴线方向均不宜超过下表规定。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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桩位允许偏差
序号12有冠梁的桩项目垂直梁中心线沿梁中心线允许偏差(mm)100001H150001H
②、桩顶标高应满足设计标高的要求。③、悬臂桩其嵌固长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④、锚拉桩锚杆位置、长度、抗拔力应满足设计要求。⑤、内支撑支撑点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⑥、等效矩形配筋、按弯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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