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不收取当事人费用的承诺书。
第九条
当事人主张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应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
区域内除上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争议。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范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本细则第五条所指的非法用工单位,有单位经营形态的,由单位
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单位经营形态不明确或无经营形态的,由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直接受益人住所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十五日
内作出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第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由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应说明理由并提供证据,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告知当事人是否回避的决定,但采取口头告知方式的,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当事人在庭审开始后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的,如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的,仲裁庭应休庭。如当事人未提交相应证据的,仲裁庭继续审理。
f第十五条
举证期限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
张的事实的期限,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天。
第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
若干特定原因,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和反证的期限。
第十七条
依当事人申请,仲裁庭认为对专门性问题确需提交专门的鉴定机
构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最终由因鉴定结论而承担不利后果的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期间,除《办案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三日”、“五日”为
工作日外,其他期间以自然日计算。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仲裁文书在期间届满前交邮的,不算超出法定期间。
第十九条等方式。
仲裁文书送达可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可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劳动者人数达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