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水工程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25、国有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分为(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三类。26、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27、城市规划区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城建)、(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28、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边界设立固定)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破坏29、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附具(防洪评价)报告。30、在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应当经有管理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3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省级(河道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32、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包括:(建设方案审查)和施工方案审查)。33、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以内。34、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35、制定水资源规划,必须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36、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37、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38、实施取水许可应当坚持地表水与地下水统筹考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39、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40、水资源费缴纳数额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缴纳数额。41、水利工程实行有偿服务,工业、农业和其他一切用水户,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付(水费)。42、我国现行《水法》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f43、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44、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