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第一条总则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第五条作。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
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第二章第八条执法范围
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
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
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第三章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直辖市、设区的市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