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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监测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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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测范围(一)工业源1纳入环境统计对象。
以2016年环境统计数据库为基础,筛选出国控、区控、市控、县控企业名录,纳入普查监测对象;未列为重点控制源,但具备监测条件、安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污染源,纳入普查监测对象。
2新增污染源未纳入环境统计,2017年实际有排污的污染源,包括新建、历史遗留、复产等等,纳入普查监测对象。(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辖区内所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含氧化塘,均纳入普查监测对象。辖区内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场)安装有污染治理设施的,纳入普查监测对象。(三)入河(湖)排污口集中排污口包括市政入河(湖)排污口、集中入河(湖)口、农田排河(湖)口。其中,市政入河排污口:指的是
f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管网入河排污口;集中入河口:指的是区域污水汇合(非单一市政污水)后的集中入河口;农田排碱口:指的是指种植业灌溉后剩余污水通过排渠入河(湖)排污口。
入河(湖)排污口全部纳入普查监测对象。各地可根据对本地实际情况和环境管理需求,增加监测范围。二、监测内容(一)监测点位1废水污水处理设施进出口、企业总排口需设置监测点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污水总进口、总出口需设置监测点位。2废气全厂主要废气排放口设置点位,脱硫、脱硝等污染治理设施进、出口设置点位。燃煤、燃气、燃油等锅炉、加热炉等废气排放口均设置点位。废气按行业点位设置情况参考表22。
(二)监测项目1废水监测项目包括废水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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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21废水监测项目
行业类别
监测项目
黑色金属矿山(包括磷pH、悬浮物、重金属①
铁矿、赤铁矿、锰矿等)
钢铁工业(包括选矿、烧结、炼焦、炼铁、炼钢、连铸、轧钢等)选矿药剂有色金属矿山及冶炼(包括选矿、烧结、电解、精炼等)
pH、悬浮物、COD、挥发酚、氰化物、油类、六价铬、锌、氨氮、总硝基化合物COD、BOD5、悬浮物、硫化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