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存货管理工作,保证资产安全完整,如实反映各种物
资的购入、消耗、结存及计价,监督各类物资的合理供应、储存和节
约使用,加速资金的周转,控制企业成本,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完善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依据财务准则并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制定。
第三条本制度制定的目的为使采购、仓储、生产、销售与财务核算
相互衔接,从整体上对存货进出流程进行规定,对于各环节存货管理
的细节问题,各环节的票据流程周转程序,还要在此制度上制定相关
的流程图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北京坤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所有存货管
理。
第二章
存货范围
第五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
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各种燃料、
材料、备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等,存货属于企
业的流动资产。
第六条存货范围确认的标准是企业对货物是否具有法人财产权(或
法定产权)。凡是在盘点日期,法定所有权属于企业的物品,不论其
存放在何处,或处于何种状态,都应确认为企业的存货;反之,凡是
法定产权不属于企业的物品,即使存放于企业,也不应确认为企业的
f存货。存货的范围包括下列几类有形资产。
1、为了生产供销售的商品或提供劳务以备消耗的存货。指企业为产
品生产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耗用而储存的燃料、原材料、包装物、低值
易耗品等。
2、为了最终出售正处于生产过程中的存货。指为了最终出售但目前
尚处于生产加工过程中的物品。
3、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储存以备出售的存货。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
程中处于待销状态的各种产成品。
4、在途商品的处理。对于销售方按合同、协议规定已确认销售(如
已收到货款等),而尚未发给购货方的商品,应作为购货方的存货而
不应再作为销货方的存货;对于购货方已收到商品但尚未收到销货方
结算发票等的商品,购货方应作为其存货处理;对于购货方已确认为
购进(如已付款等)而尚未到达入库的在途商品,购货方应将其作为
存货处理。
5、购货约定问题。对于约定未来购入的商品,由于企业并没有实际
的购货行为发生,因此,不作为企业的存货,也不确认有关的负债和
费用。
第三章
存货分类
第七条公司的存货首先按仓库进行一级分类,其次在按各个材料属
性进行二级分类。如产成品库的分类等。
。
第四章存货管理与控制
f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存货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