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标准备案应当遵循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科学合理、安全真实为原则,以有利于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出发点。
第三条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
家标准”)或者湖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报省卫生健
康委员会备案、存档备查,在本企业适用。标准文本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的备案登记表在省级政务网站予以公开。
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标准备案的管理工作。委托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综合监督局负责全省企业标准备案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并承担部分企业标准备案的具体工作。试点委托黄冈市、荆州市、十堰市、襄阳市、宜昌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承担辖区内企业标准备案的咨询、受理、登记、存档、公开等工作。第五条本省企业按照本办法申请企业标准备案的,应向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备案机构提出。企业应当确保备案的企业标准的真实性、合法性,确保根据备案的企业标准所生产的食品的安全性,并对其实施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备案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第六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适用统一的企业标准的,可以由集团公司总部或者其所属任一生产企业向试点所在地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企业标准中应当注明适用的各企业名称及地址。第七条委托加工或者授权制造的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制定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申请备案,但应当在备案的企业标准中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及地址。委托方或者授权方无相关企业标准或相关企业标准未进行备案的,以及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不执行委托方或者授权方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按照本规定备案。
第八条本省企业标准实行网上申报备案,并按照湖北政务服务网的要求和《湖北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网上申报备案系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操作。第九条企业在申请企业标准备案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并征求意见,公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在省级政务网站公示;(二)标准文本内容应包括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具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