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文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1223【实施日期】2005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2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的决定(2004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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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删除第十条第(七)项“(七)负责开发区土地征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二、第十二条“银行、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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