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推广问题解答
第一期第一期
第二期
第三期
第四期
第五期
国家外汇管理局核销改革办公室
2010年11日29日
问题1:最迟装运日期如何确定?按照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进口单位应按其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中答:的“最迟装运日期”。如合同约定装运期限与实际装运日期不一致,船期或装运日期修改,应按实际装运期限填写。合同未书面约定装运日期,银行可要求进口单位书面补充说明。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填写最迟一笔收汇日期。
问题2:退汇业务逐笔报告时间?答:进口项下退汇业务应在进口退汇收入入账后30日(自然日)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问题3:《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是否长期有效?确认书原则上与“进口单位付汇名录”有效期一致。当外汇局根据情况需要修改确认书答:或者进口单位被取消名录资格后若重新申请名录资格时,进口单位需与外汇局再次签署确认书。
问题4:《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是多久?答:《进口付汇登记表》的有效期为自登记表登记日期开始一个月内。
问题5:2010年1月1日前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海关签发时间还是关单上进口时间?
f2010年1月1日进口付汇业务核销是指付汇日期在2010年1月1日以前的进口付汇业答:务。这类业务进口单位需按要求尽快办理核销手续。
问题6:纸质报关单金额可能会与电子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取消联网核查后如何处理?答:取消联网核查后,对于报关单成交总价与报关单的“单价数量”的金额不等情况下,进口单位对外付汇不得超过报关单成交总价。
问题7:货到汇款项下以前已付但仍有余额的业务是否也不需要联网核查了?答:不需要。
出口加工区企业是否在此次改革范围内?此次改革对保税区企业有无影响?保税区问题8:企业也需要签署确认书吗?非保税业务适应《暂行办法》及《细则》,其他业务仍答:出口加工区等保税监管区域企业非保税业务非保税业务执行《保税监管区域外汇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区内企业如果办理保税业务的同时经营非保税业务,需要签署确认书。
问题9:保税区企业在填写付汇凭证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如何填写?非保税业务时,“是否在进口核查项下”填写“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