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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1、在原先的政策里面计算嵌入式软件的退税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里根本木有考虑到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有进项税可以抵扣的,那么退税的时候是退实际说服超过3的部分的,也就是说退税的公式嵌入式软件销售额17嵌入式软件进项税嵌入式软件销售额3,这个公式的改变才是真正退还了纳税人税负超过3的部分的增值税2、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退税的软件产品对应的硬件部分成本的问题。举例如下:A企业是软件企业,有自己生产的设备,设备包含嵌入式软件部分,现在有一个销售合同如下:A企业帮助B企业搭建一个XX平台,用到自己生产的设备简称X设备,X设备里面包含软件产品Y,同时还用到外购的服务器。企业合同签订成:A企业向B企业销售一个XX平台,明细有两项:1、X设备一台价格30万2、服务器一台价格20万3、Y软件产品价格10万元总计价格50万元。实际成本如下:X设备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30万元,外购服务器成本10万元,销售价格20万元Y产品成本1万元,销售价格10万元假设Y软件产品没有进项税可以抵扣。这样企业实际上是把软件产品Y的退税和X设备捆绑在了一起,企业的退税10(173)但是现在企业把合同转换成另外一种签订方式:1、XX平台硬件部分价格25万元2、Y软件产品价格35万元这样退税35(173)其实两种方式的操作在于成本的计算对象不同,第一种方式把实际销售的每种设备作为单个成本核算对象,而第二种方式把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个人认为这里存在一个很可行的纳税筹划方式,尤其适那些大型设备的销售,完全可以把一些不包含软件产品的设备和包含软件的设备打包算做一个系统销售出去,这样就可以把这个系统分成硬件部分和软件部分,只要硬件部分的成本利润率超过10就可以了,其余部分全部算作是软件部分的定价,就可以最大化的减少增值税的实际支出了。改变下成本核算对象着实可以节税。
深圳市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计算机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保证国家鼓励软件产业发展
的有关增值税政策正确贯彻执行,根据《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
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
10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f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
管理。
第三条
增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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