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调查和处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4、依法承担矿山职业病防治的直接责任。三、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职责1、认真履行矿山职业卫生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等法规标准、规章制度。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2、组织参与对员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检查督促员工正确使用个体防护用品。3、组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登记、上报、建档。
f4、协助编写、制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安全健康操作规程,并对这些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定期组织参与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有权责令改正,或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6、配合政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7、负责建立本矿山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统计、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2、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矿山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合同告知1、矿山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2、矿山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f二、岗位培训告知矿山应该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宣传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学习本矿山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治知识,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演练等。三、现场警示告知矿山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四、体检结果告知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似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