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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人员证件暂存监管制度,并应进行实地检查,确保材料与实际相符;施工管理部门按照施工许可证发放标准,严格审查各项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四、完善监管方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应采取下列方式:(一)日常监管1、听取工作汇报或情况介绍。2、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资质资格证明。3、考察、问询有关人员。4、抽查企业、施工现场或勘察现场,检查履行职责情况。5、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6、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9、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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