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暂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11219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权,现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暂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暂行)一、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承办机构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三)裁量标准1、【轻微】(1)违法情形违法延长工作时间,但月延长时间不超过36小时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2、【一般】(1)违法情形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36小时且不超过72小时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3、【较重】(1)违法情形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72小时且不超过108小时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3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4、【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08小时且不超过144小时的。(2)处罚标准
f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4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5、【特别严重】(1)违法情形违法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144小时的。(2)处罚标准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500元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二、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