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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律风险探讨
作者:申文伟杨天斌杨学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9年第22期
关键词全过程工程咨询单位质量责任主体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申文伟、杨天斌,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分公司杨学华,长沙理工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
ki10090592201908022
住建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发布了关于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各地住建厅也相继出台试点方案。委托方式有一次性委托、联合体委托与部分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业务。本文仅讨论施工总承包条件下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取一次性委托方式的质量责任主体的法律风险。
一、一次性委托方式下质量责任主体关系的演变
在现行的法规中建设方至少要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订合同,因此在现行法规中将这五者确定为工程质量的五方责任主体。
(一)现行法规的五方质量责任主体关系
一次性委托是指投资人将项目管理以及投资咨询、勘察、设计、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各专业咨询业务整合委托给一家具有国家现行法律规定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但在现行的非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的输变电建设项目中,投资人在建筑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方需要分别与各环节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明确各环节的项目负责人。
现行的建设项目具体的五方责任主体关系见图1所示。
如图1所示,建设单位与其他四方单位均是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确定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责任。由于建设工程属于国家管制内容,因此,这五方责任主体的行为还要受国家相关建设项目相关法规的制约,也就是说,这五方责任主体既要受国家管制,还要受合同约束,规范建设项目的各种建设行为。
(二)一次性委托方式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三方责任主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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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咨询实行施工总承包,因此建设方进行两次招标,分别是招标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与这两者签订合同关系,由于建设方的项目管理工作交付于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因此咨询企业与总承包单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三方责任主体关系下,如果咨询公司不具备勘察、设计资质的情形下,原建设方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关系就为咨询公司与勘察、设计单位的合同关系,如果咨询公司具备勘察、设计资质情形下,由原来的五方责任关系变更为真正的三方责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