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内室内装饰企业乙级以下(含乙级)资质的认证工作。第十三条室内装饰企业申请资质等级认证,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章程、管理制度;
f(四)企业法人代表和技术、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以及主要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任职文件等;(五)企业项目经理的资格证书、身份证,技术工人骨干的培训上岗资格证书;(六)已完成或在建的主要室内装饰工程项目的设计或施工合同、与所提供合同项目相符的主要设计资料包括效果图、平立面图等及竣工后实物图片、质量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新成立或初次申请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可申请不高于乙级的临时资质等级,有效期为一年。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复制。第十六条《资质等级证书》是室内装饰企业设计、施工能力与水平的标志,是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被认证的室内装饰企业使用,如有遗失,应在媒体上声明,并及时向认证机构报告,申请初办。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非法扣压、没收、调换、伪造、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第十九条室内装饰企业资质认证实行年检制度,由颁发《资质等级证书》的组织负责年检。对年检合格的室内装饰企业,保留资质等级;不合格的,限期整顿或予以降级,收回或更换其《资质等级证书》。
f第二十条室内装饰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等变更,应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认证机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室内装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等级、公告违规行为的处罚:一、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备案手续、年检手续的;二、涂改、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三、伪造《资质等级证书》,承揽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施工的。第二十二条从事《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的有关组织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严格依法办事,廉洁高效的做好为企业服务的工作,对于违法乱纪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直至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附件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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