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公共安全看行政问责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各种危及公共安全的问题日见突出。食品安全危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的事件时有发生,矿难事故频发教训惨痛,校园安全案件触目惊心。这中间不容忽视的一个原因是政府监管的失职。加强行政问责制建设,成为完善政府监管的一项有力举措。我国已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问责的法律、规定,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但由于历史、机构改革尚未完成等原因,我国行政问责制存在一些列问题:如职责不清和职能交叉,责任主体难以明确;问责范围过于狭窄,行政问责制的相关法制不完善;以同体问责为主,异体问责相对薄弱。这些问题都使得问责制缺乏统一性和科学性而流于形式。问责制未能落实到位,从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公共安全问题的频发,政府工作人员无须为公共安全问题买单,使得防范意识淡薄,甚至“官商勾结”,以牟利为目的,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恶劣程度可见一斑。长期以往,政府公信力下降,公共安全难以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受到破坏。要降低公共安全事故的发生频率,加强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是当务之急。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按照建立体系完备、程序科学、适用性强且具有中国特色的问责制度体系的目标,从以下几方面推进我国问责制的完善:第一,界定行政问责的主体,加大问责力度。一方面,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具有质询权和罢免权,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促进政府的有利作为;另一方面,要充分调动公民监督政府的积极性,建立一套使公众畅所欲言、表达自己意见的机制。第二,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拓展问责范围。加强多种形式的问责,如做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行政处分等,对公务人员的日常工作起到很好的监督提醒作用,减少甚至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拓宽问责制的界定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重大公共安全问题,因公务人员玩忽职守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损失的事故也予以问责,追求其责任。第三,完善问责制体系,保证问责制推行。首先制定全国性的问责法,使得问责办法避免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局部利益而产生问责不力的情况。其次加大问责处罚的执行力,避免出现“引咎辞职”或被撤职后很快又复出,且复出的程序不公开的现象。再次,需要建立健全廉洁从政和文明执法制度、行政执法责任承诺和公示制度、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考核评议和奖惩制度等制度体系,以保证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和规范运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