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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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适用《施工图审查办法》与本细则。
第三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建设工程规模总量和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一级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总人数,结合地域范围,确定全区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总数及分布,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具备《施工图审查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独立法人单位,可以持下列资料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成立审查机构的申请:
(一)法人登记证明;(二)注册资金证明;(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资料;(四)审查人员的聘(任)用合同(文件)、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从业经历证明;(五)使用外单位注册人员兼职从事施工图审查的,需提交与兼职人员注册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f第五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告的审查机构数量、分布范围内,依据申请顺序和《施工图审查办法》及本细则规定条件和程序,对审查机构予以认定。
第六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审查机构后,对认定的审查机构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认定书中应当载明审查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机构类别、审查业务范围等内容,并在新疆建设网(wwwxjjsgovc
)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经审查不符合认定审查机构的地、州(市),应当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作出处理:
(一)委托相邻地、州(市)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相邻地、州(市)的审查机构可以在委托地设置收出件窗口;
(二)与相邻地、州(市)联合设立审查机构,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三)与取得审查资格的审查机构协商,在本地、州(市)设立该审查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审查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本地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一级审查人员不少于1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满足审查需要,且符合《施工图审查办法》第八条第(三)项对二类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工作经历、业绩、执业资格或者职称的要求;(三)分支机构经本地工商登记注册。
f第九条分支机构名称采用“审查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