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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对其采取便利化的监管措施。
f第十五条(参照适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的,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六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为更好地实施《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落实相关鼓励政策,现制定若干实施意见如下:一、资助与奖励(一)资助与奖励的标准1开办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2租房资助。对在本市新注册及新迁入本市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8元人民币租金的30标准,每年给予租房资助,资助期为三年;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在享受资助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出租或转租,不得改变办公用房的用途。违反上述规定出租或转租办公用房或改变办公用房用途的,应当退还已经获得的资助。3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奖励。对在本市经商务部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对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4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制定本市人才奖励政策时另行确定。(二)资金的来源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实行市、区县两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办法。《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下)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委另行制定。
f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0828号及《关于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若千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850号的有关要求,设立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为规范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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