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金融消费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我行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本行各项业务协调发展,根据《关于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XXX金融消费权益保护评估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在我行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我行,是指XX银行及辖属的分支机构。第三条分行运营管理部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四条我行在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我行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实行依法行政、全面履职、属地管理、便民高效的原则。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f第六条分行成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部署、组织协调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七条分行履行下列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职责:(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权益咨询服务;(二)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举报或者建议,并对其诉求所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或者依法处置,与消费者实现和解;(三)指导下辖机构全面履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下辖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六)对下辖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七)对下辖机构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第八条分行各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积极配合分行工作,进一步整合内部服务资源,搭建高效的投诉处理平合,建立健全我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确保事事有记录,件件有反馈。我行应当制定或完善金融消费者投拆处理工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f我行制定、修订或者实施新的金融产品规则、金融服务制度的,应及时报所在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我行应积极配合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化工作。及时上报各种典型案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的权利和金融机构的义务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四)自主选择金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