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病历和处方的书写规范(需完善)
1、中医门诊病历的书写门诊初诊病历(1)主诉:病人最痛苦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2)现病史:主症发生的时间、病情发展变化的情况、诊治经过及必要的既往病史。(3)望、闻、切诊:与诊断有关的望、闻、切诊的阳性所见,必要的体格检查等,舌象(舌体、舌质、舌苔、舌底脉络),脉象。(两周岁以下小儿需查指纹)。(4)实验室检查及特殊检查结果。(5)辩证分析:归纳四诊所得的主症、阳性体征、舌象、脉象等,扼要分析病位、病因、证候属性、病机转化。(6)诊断:含中医病(症)名、证名及西医病名。(7)治法:根据辨证写出指导用药的立法。(8)方药:运用成方可写方名及加减。自拟方可不写方名。每行写四味药,药物名称右上角写特殊煎服法,右下角写剂量“g”或“克”。(9)医师签全名(右下方)门诊复诊病历记录前一次诊疗后四诊变化情况,如治法及方药发生变动,应做到简要辩证分析。如有上级医师的政治意见亦应记录在案。
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处方标准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医生书写处方应当符合下列规则:1、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2、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3、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4、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无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5、应当填写患者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6、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或同一张处方开具,但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f7、开具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8、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必须有患者身份证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编号)。9、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