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两份,并加贴封条,填写抽样单。抽样单及样品封条应有抽样人员和申请人签字,并加盖申请人印章。
53选择检验机构
申请人在公布的检验机构名单中选择作为生产许可的检验机构。
54样品送达541封存的两份样品由申请人在7日内送达检验机构,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542申请人应当充分考虑样品的保质期,确定样品送达时间。
f55样品接收551检验机构接收样品时应认真检查。对符合规定的,应当接受;对封条不完整、抽样单填写不明确、样品有破损或变质等情况的,应拒绝接收并当场告知申请人,及时通知审查组织部门。552对接收或拒收的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单上签章并做好记录。553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管已接收的样品。56实施检验
检验机构应当在保质期内按检验标准检验样品,并在10日内完成检验。
57检验结果送达
检验完成后2日内检验机构应当向审查组织部门及申请人递送检验报告。
58许可检验复检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许可机关提出生产许可复检申请。许可机关接到申请人的生产许可复检申请后,参照本规定5357执行。
59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食品检验合格后,许可机关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
6.已设立食品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延续换证,审查工作和许可检验工作可同时进行。7.本通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8.本通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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