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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办事指南
一、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有下列情形的,可办理市内户口迁移手续:(一)因结婚需将户口迁移到配偶户口所在地需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合法的住房证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缴交发票等合法凭证);5、其他因特殊困难(如疾病、伤残、特困等)需要照顾解决的有关证明。(二)因住房调整(包括购买、赠予、自建房屋及单位分配)需将户口迁入房屋所在地需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及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2、购买住房的必须有《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3、赠予的房屋必须到国土部门办理赠予手续,并获取《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4、自建的房屋也必须有国土部门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5、单位分配的房屋必须由单位开出住所证明及单位房产的房产证。(三)因投靠配偶、直系亲属需将户口迁入亲属户口所在地需审核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书面报告;2、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4、投靠亲属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出具亲属关系证明;5、合法的住房证明(《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经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购房款缴交发票等合法凭证);(四)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辞职或原单位转制、倒闭需将户口迁移到新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公共户需审核证明材料:1、工作变动的必须有人事部门出具的调动证明;2、辞职的必须有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证明;3、单位转制的必须有转制单位出具的证明或下岗证明;4、倒闭企业的必须有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具的调查证明;5、集体户口单位同意接受证明。二、鼓励本市农业户口人员申请办理“农转非”户口,凡我市农业户口人员,经本人申请,均可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办理“农转非”户口变更手续:(一)被市政府界定为“城中村”并已实施村改居,户籍属原村民委员会范围内的;(二)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三)考取大中专院校(含技校)的学生需办理户口迁移的。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内资企业投资者可申请入户本市:(一)在我市兴办生产型或科技型私营企业,固定投资额达50万元(含本数,下同),年缴税额达1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1人入户;连续3年累计上缴税额2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万元的,可申请2人入户;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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