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犯社区矫正个案案例一、矫正关系建立
2007年9月,案主出狱接受社区矫正,根据“属地审查”的基本原则,社区矫正工作者与案主在司法所签定了《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填写了相关表格,并对案主一一说明了日后接受社区矫正有关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奖励处分等注意事项。案主表示同意接受司法所监督管理,遵守相关规定,双方社矫关系基本建立。
二.案主基本资料(一)个人情况姓名:XX性别:男年龄:40岁左右文化程度:高中婚姻状况:已婚(二)家庭成员妻子:无职业母亲:无职业姐夫:做生意三、案主案件资料(一)犯罪事实案主于因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于1993年9月被判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判决情况罪名:盗窃罪原判刑期:无期徒刑附加刑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刑期变动: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7年社区矫正类别:假释社区矫正期限:自2007年12月至2015年12月(三)收监期间表现
f案主于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04年、2005年被监狱评定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四、社矫对象问题界定以及分析(一)通过家访了解掌握案主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2008年5月,南湖街道办事处司法所社区矫正领导小组成员、社会工作者前往案主老家进行家访,实地掌握了案主的现时生活状态以及所在的家庭系统,社区系统环境。资料掌握的方式包括与案主面对面的交流、与其家人的谈话,以及与案主所在社区司法所、派出所相关工作人员接触交流,对其生活环境的观察等等,在为期两天的探访行动中,从正面、侧面两方面初步掌握了案主的家庭系统与社区系统如下:1.家庭系统概述:案主现在居住于广东省四会市,家庭成员包括妻子、母亲,父亲于前几个月前已经逝世。但其居住的房子并非属于案主所有,其产权属于他的姐夫,因为其姐夫外出工作,姐夫儿子也在外面读大学,而案主老家的房子也几近倒塌,因此姐夫同意案主与其妻子、母亲暂时前来居住,一来可以看守房子,二来也可以表达亲情之谊。可知,该住所并非案主一家长期居住之地,需看日后案主一家与其姐夫一家的关系发展。案主母亲虽然身体健康但也缺乏劳动能力,案主夫妇均无正当职业,案主更因为右脚踝粉碎性骨折难以从事高强度体力劳动,只能与妻子在家靠养猪维持生计。案主与妻子结婚不久,妻子也早已知道案主社区服刑的身份,不过她并不介意,并十分支持丈夫改过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