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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第三条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履行责任的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第四条公司应单独设置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第五条公司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对本企业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妥善保管好会计档案。第六条公司财务、会计管理部是公司会计工作和资金管理的中心,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并监督、检查各分、子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各分、子公司财务会计机构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会计管理部的领导、督促和检查。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七条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执行本制度。
第八条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九条公司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以借贷记账法记账。第十条公司必须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第十一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对公司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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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十三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在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各自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第十五条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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