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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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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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