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和根据当事人申请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包括勘验、鉴定以及依推定、自认、运用司法认知认定的事实,在举证、质证、审核证据之后,需要依照一定的标准,评价、判断证据的证明力是否达到了使案件的要件事实得以证明的程度,也即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证明责任,并据此作出裁判。这个标准就是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而且它应当由法律作出规定。
因此,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判定案件全部证据的证明力程度是否达到使案件的要件事实得以证明的标准,即法官衡量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是否完成其证明责任的标准,它区别于民事证明责任与民事证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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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两大法系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1.英美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英美法系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在庭审中处于一种消极地位,只维持法庭上的正常秩序,只能在当事人的诉求范围内作出裁判;只在庭审中,通过双方当事人的举证,了解案情;双方当事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充分利用自己的证据资源。法官的任务就在于评价反映在主观上证据的证明效力。英美法系中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完全不同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所谓“排除合理怀疑”是指只有当法官认为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够排除其认为的有理由的、公正诚实的怀疑而确信被告有罪时,控告方的举证责任才告解除,就是要证据达到按情理无可置疑的证明标准。而对于普通民事诉讼案件,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适用“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势的含义是指通过相关证据使法官或陪审团确信某一事实存在的可能性大于不存在的可能性时,当事人的该项主张才被认为成立。“盖然性“占优势理论的主要内容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必须向事实审理者承担说服责任,只要当事人通过庭审活动中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活动,使事实审理者在心证上形成对对方当事人的事实主张更为可信的心理,使证明存在比不存在更加可能,那么该方当事人的举证负担即告解除。对于一些特殊的民事诉讼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但都无疑确定了比“盖然性”占优势更高的证明标准,其证明标准要求一方当事人所举出的证据达到使人感到无疑确信的程度。2大陆法系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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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大陆法系国家是采取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庭审基本上在法官主导下进行。在庭审中法官可以依职权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