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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储蓄业务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4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储蓄业务管理,根据《储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农业银行的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拥有的人民币(外汇)存入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营业机构为其开具存款凭证(存单折、借记卡、准贷记卡等),个人凭存款凭证和预留支控方式支取存款本金和利息,营业机构依照规定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活动。第三条营业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第四条经营储蓄业务的营业机构和从事储蓄业务的人员须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业务。第二章业务种类第五条储蓄业务的种类(一)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二)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三)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含教育储蓄);(四)人民币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五)人民币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六)人民币定活两便储蓄存款;(七)人民币(外汇)个人通知存款(含“双利丰”个人通知存款);(八)经有权部门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第六条人民币(外汇)活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不限定存期,可随时存取的业务。人民币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1元,外汇活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2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第七条人民币(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一次存入本金,全部或部分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业务。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50元,存期分为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三年、五年。外汇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起存金额为不低于50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存期分为一个月、三个月、半年、一年、二年。第八条人民币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是存款时约定存期,按月定额存储,到期一次支取本息的业务。起存金额为5元,存期分为一年、三年、五年。存款金额由客户自定,每月存入一次,中途如有漏存,应在次月补齐,未补存者,视为违约,违约前存入的部分,到期支取时根据实存金额和实际存期按照零存整取利率计算利息;违约后存入的部分,支取时按支取日挂牌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第九条人民币教育储蓄是针对接受非义务教育而存入的储蓄资金实行的利率优惠、利息免税的一种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起存金额为50元,每份本金合计不得超过2万元。存期分为一年、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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