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由工伤协议医疗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署配置项目和费用的意见建议,并附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时,经鉴定专家鉴定、确认其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直接作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结论。因治疗需要在工伤医疗期间已配置支架、矫形器具的,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在费用核销前报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其配置的支架、矫形器具费用给予核销。第八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申请应当在受理后3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确认结论,确定辅助器具的项目名称,并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发给申请人。第九条参保工伤职工应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辅助器具配置项目、费用标准限额核准及结算手续后,再到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配置、安装辅助器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按《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确认书》规定的配置项目核准相应的项目费用限额标准。第十条参保工伤职工配置的辅助器具因使用损坏需要维修或超过正常使用年限需要更换的,由本人提出维修或更换申请,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签署维修或更换意见建议书、维修或更换项目和费用价目单,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维修或更换项目的费用标准限额后,到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维修或更换配置。辅助器具使用在规定的正常使用年限内,因工伤职工自身身体健康原因或残端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辅助器具不适配、需维修或更换的,报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其维修或更换的辅助器具费用给予核销。第十一条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和社保经办机构核准的配置、维修或更换项目、费用标准限额,为工伤职工维修辅助器具或配置、更换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超过核准的费用标准限额的部分,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其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费用按本办法规定的同一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f第十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伤职工日常生活或就业劳动需要,本着保障基本需求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维修项目和费用限额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见附件),作为辅助器具配置、维修的标准和依据。辅助器具配置的标准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由市劳动保障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