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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视察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时指出:人民法院的本质是人民性,为人民司法,为大局服务,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根本出发点,人民法院的任何决策,制定的任何政策,都要从实际出发,从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出发,要体现民意,反映民意,服务民意。为什么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是人民性?那么,我们应该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呢。
一、从党的性质及奋斗历程来看
回顾88年来党的发展历程,我们会比较容易地得出一个结论:党的生命之躯实际上是牢牢扎根于中国最广大的人民群众这一肥沃的土壤之上的。从毛泽东时代倡导“为人民服务”、“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到改革开放后强调“人民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高兴不高兴、拥护不拥护”,“三个代表”,再到近两年一再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共产党人执政理念与时俱进,一直是围绕着人民性来展开的。2001年江泽民同志在纪念建党八十周年大会的讲话中指出:“我们党始终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党除了最广大人民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这是对党的人民性的经典概括。党的这种人民性使她不断汲取营养,从而在带领人民进行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征程中也不断给自己注入了活力,经受住了来自国内外各种风险的考验和挑战。其实,即使是资产阶级的政党,在口号上都打着代表全体国民利益的旗号,但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仅仅代表着其所属阶层的利益。
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党领导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重要载体,是党通过司法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力量,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重要渠道。因此,从司法体现党的整体意志以及党对司法工作绝对领导的纬度思考,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保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党的人民性属性必然要求其领导下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以人民性为其本质属性,即人民法院的本质属性就是人民性。
二、从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来看
f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国家政权基础的构成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新中国的不同历史时期,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基础不断发生重大变化。改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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