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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扶贫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黔党发〔2019〕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贫困学生资助推进教育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黔党办发〔2019〕40号,为有效落实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实现资助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发挥资助效益,保障资金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政策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教育、财政、扶贫、人力社会保障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教育部门作为牵头单位,组织就读技工学校以外学校的资助对象的资助申请、审核、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投入,及时拨付经费,加强资金监管,提高经费使用效益扶贫部门负责精准确定资助对象人力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就读技工学校的资助对象的资助申请、审核和资助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二章资助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对象为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在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普通高校不含研究生阶段就读,具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和我省户籍的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农村非在册贫困户子女,经扶贫部门按“两公示一公告”程序审核后,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可纳入资助范围资助对象在本办法中均称为“农村贫困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民办学校。
中职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院校。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完成审核流程,纳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管理的农村贫困家庭。因灾因病等特殊原因返贫的非在册贫困户是指经扶贫部门按扶贫标准严格认定、再进入贫困人口建档立卡系统的农村贫困家庭。
第六条申请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的农村贫困学生应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