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设定过的抵押情况事先书面告之首次抵押和再次抵押的抵押权人。
第十三条因城市建设需要,以抵押登记的房地产被拆迁的,抵押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拆迁补偿价款清偿债务,或者重新设定抵押。抵押当事人也可以重新设定抵押物和抵押权,或者依法清理债权债务。
第十四条抵押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抵押房地产保险的,由抵押人为抵押房地产投保,保险费由抵押人负担。在抵押期间,保险赔偿
f金作为抵押财产,抵押人有优先受偿权。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分立或者合并后,原抵押合同继续有效,其权利和义务由变更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抵押人死亡、依法被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时,其房地产合法继承人或者代管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抵押合同。
第十六条房地产抵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地址或者个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的房地产座落、名称、用途、建筑面积、用地面积、四至情况以及权属情况等;(四)抵押房地产的价值;(五)抵押担保的范围;(六)抵押房地产的占用管理人、管理方式、管理责任以及意外损毁、灭失的责任;(七)抵押权灭失的条件;(八)违约责任;(九)争议解决方式;(十)抵押合同订立的时间与地点;(十一)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f以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合同还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二)已交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需交纳的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
(三)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四)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五)已完成的工作量和工程量。以房地产设定最高额抵押地,抵押合同的内容除第一款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连续发生债权的期间;(二)最高债权限额。
第十七条房地产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30日内,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交验下列文件:(一)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二)抵押登记申请书;(三)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经登记的预售合同;属在建工程期权设定
f抵押权的,还应提交该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合同或者施工总承包合同及建审手续;属预购商品房期权设定抵押权的,还应提交已登记的商品房预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