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集体土地征用范围的房地产;(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者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六)政府代管的房地产;(七)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权利人不一致的房地产;(八)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后的在建工程及建成的建筑物。(抵押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除外;(九)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产。
第九条抵押人申请房地产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法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房地产抵
f押的,应当报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授权投资机构审批;(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以自有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该企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备案;以上级调整使用的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三)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外商投资企业以房地产抵押的,应当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通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以合伙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五)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必须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进行地价评估,由相关部门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抵押所担保的债务金额不得超过扣除出让金后的土地价值;(六)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地产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房地产权利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比例为限;(七)以共同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分共有的房地产中所占有部分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通知其他共有人;(八)以预购商品房抵押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预售合同必须经备案登记;(九)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书面告之抵押权人和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f第十条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期限的房地产抵押登记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
第十一条以未付清房款的预售商品房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必须是金融机构。以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其投入建设的资金应当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日期。
第十二条房地产抵押登记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该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抵押登记后,抵押人以其价值大于所担保的债权的余额部分再次抵押登记的,抵押人应当将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