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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车辆识别代号管理,规范车辆识别代号(英文:VehicleIde
tificatio
Number,以下简称:VIN)的编制、标示和使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销售的道路机动车辆以及需要标示VIN的其它类型车辆产品,包括完整车辆产品和非完整车辆产品。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生产企业及进口车辆生产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上标示VIN。第四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VIN的监督、管理,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承办有关具体工作。第五条VIN是指车辆生产企业为了识别某一辆车而为该车辆指定的一组字码,由17位字码构成,分为三部分: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英文:WorldMa
ufacturerIde
tifier,以下简称:WMI)、车辆说明部分(英文:VehicleDescriptorSectio
,以下简称:VDS)、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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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指示部分(英文:VehicleI
dicatorSectio
,以下简称:VIS)。
第二章WMI的申请、批准和备案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其它类型车辆产品需要标示VIN时,其生产企业也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WMI。第七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宏观调控的要求;(四)符合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WMI的企业应向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如实填写《世界制造厂识别代号(WMI)申请表》(附件一),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其中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二)符合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及车辆生产准入条件的相关证明;(三)获得国家车辆生产许可的情况说明;(四)企业实际生产条件、生产情况说明;(五)所生产的车辆产品类型及年产量的说明;(六)车辆品牌的有关证明材料;(七)现场审查前还应依据《车辆识别代号管理现场审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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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办法》(另行制定)提交相关资料。第九条工作机构收到企业的申请之后,应根据下
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企业符合第七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工作机构应受理其申请;(二)不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应在三日内告知申请企业不予受理;(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企业。
工作机构受理或不予受理企业申请,都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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