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化管理及自查情况汇报;审查申请单位出示相关文件或依据材料;实地检查档案规范化管理情况;形成考评意见并向申请单位通报。
第八条省级机关(含直属单位)、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中央驻川单位的考评,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市(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县(市、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乡镇、街道和社会基层组织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第九条省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会同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县(市、区)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县(市、区)档案局负责组织。非国有企业、科技事业单位的考评,由省档案局委托其所在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其中跨地区的大型企业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第十条市(州)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的考评,申请一级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申请二级、三级的由省档案局委托市(州)档案局负责组织。其他档案馆的考评,由省档案局负责组织。第十一条考评应全面检查申请单位档案工作情况并重点考核、评审其近3年(含当年)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情况。申请单位近3年内发生档案工作人员违法乱纪、失泄密和档案遭受火灾、失窃、水毁、严重虫霉的,取消考评资格。第十二条通过考评的单位,由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颁发《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个别成绩突出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第十三条《四川省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等级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负责组织考评的档案局对获证单位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降低直至取消等级证书。对获证单位和复查合格单位,由省档案局予以通报。第十四条考评形成的材料(含申请单位的申报表、申请报告、自查报告、自查评分表和考评组的考核评分表、考评结论、考评组成员签字名单等)由组织考评的档案局负责整理归档。省和市(州)档案局对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的考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第十五条各市(州)档案局每年度对当地档案工作规范化管理进行总结并报省档案局备案。
f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5年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