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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职工管理与奖惩【发文字号】武劳社2001117号【发布部门】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011102【实施日期】200111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
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际,制定本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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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职工、退休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第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为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
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为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收费,应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制定的
《武汉市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核定和调整市管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武价行费199917号)的规定。凡超出标准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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