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提议不为要约,只能为要约引诱。要约的成立条件也是要约的法律特征。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答:构成一般民事责任应具备以下四项要件:(一)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民事责任具有制裁和补偿的双重性质,由此决定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损害的现实存在前提。
(二)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是承担一般民事责任的必要
条件。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处,行为人只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所谓因果关系,是客观现象之间一种内在的
必然的关系。如果某一现象的出现,是因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必然引起的,则此二现象之间为有因果关系。
(四)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的过错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
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这标志着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所抱的主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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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六、案例分析曾某有一子甲(现20岁)并有房屋六间,1995
年曾某的妻子去世,1996年曾某另娶一妻丙,生有一女乙。2002年曾某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给甲,现甲和丙因争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甲认为自己是唯一合法继承人,丙认为房产有自己的一半产权。
问:1、本案谁有继承权?为什么?2、本案如何处理?法律根据是什么?
点评:本案涉及的内容比较多:(1)哪些财产是曾某的遗产;(2)曾某所留下的遗嘱是否有效?(3)哪些人是合法的继承人;(4)曾某与丙结婚的时间约六年,其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学生只有在弄懂以上4个方面的内容之后,才能回答问题。
答:1、本案中,甲、乙、丙三人均享有继承权,甲作为曾某的儿子享有继承权是无可置疑的,乙、丙享有继承权是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无效。
2、本案的处理应首先分清曾某的遗产有哪些:(1)曾某与前妻共有房子六间,根据夫妻共有及继承的规定,曾某拥有六间房屋中的三间,其他三间应为其前妻所有,其前妻死后,分别由曾某和其儿子甲各继承15间,因而,本案,曾某所遗留的财产为房屋45间。
对于曾某所立的遗嘱,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曾某所立遗嘱没有考虑到作为未成年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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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而其所遗留的房屋应作为遗产按法定继承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丙与曾某确立夫妻关系的时间尚未满8年,对曾某的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甲、乙共同继承曾某的45间房屋,即甲、乙、丙每人可分为遗产为15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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