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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7号《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已于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经过。现予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理商品房买卖
协议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解释(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经过)为正确、立即审理商品房买卖协议纠纷案件,依据《中国民法通则》、《中国协议法》、《中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订本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商品房买卖协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还未建成或已完工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全部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协议。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和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应该认定无效,不过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能够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不过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计划范围内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协议签订和房屋价格确实定有重大影响,应该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协议,亦应该视为协议内容,当事人违反,应该负担违约责任。
f第四条出卖人经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法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担保,假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应该根据法律相关定金要求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事由,造成商品房买卖协议未能签订,出卖人应该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含有《商品房销售管理措施》第十六条要求商品房买卖协议关键内容,而且出卖人已经根据约定收受购房款,该协议应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协议。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协议未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为由,请求确定协议无效,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协议生效条件,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推行关键义务,对方接收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根据全部权调换形式签订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房屋对被拆迁人给予赔偿安置,假如拆迁人将该赔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赔偿安置房屋,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赔偿安置协议,根据本解释第八条要求处理。第八条含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商品房买卖协议目标不能实现,无法取得房屋买受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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