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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白县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全面提高小学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l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意见》桂政发〔2001〕192号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育教学业务”主要指小学内部的教学工作、德育工作、科研工作、学生管理、教师培训等方面的业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县内城区小学、各乡镇中心学、各村小学及社会力量办学的小学。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四条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实行“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博白镇第一小学、博白镇第二小学、博白镇第三小学、博白镇第四小学和各乡镇中心小学(官田小学定为博白镇中心小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小学由县教育主管部门直接管理,这些学校直接对县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县通过乡镇中心小学管理各村小学,各村小学直接对中心小学负责。第五条根据我县小学校点数量多、分布广的特点,建立健全县中心小学村小学三级管理体制,将小学各项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落到实处。第六条县对小学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机构或部门有:县教育局教育股、教育局秘书股、县教育局教研室小学组、教育局电教站、教育局仪器站等,由教育局教育股协调管理。县组成17个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联系协调小组,每个小组负责联系协调2个乡镇的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联系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录),联系协调小组直接接受联系本乡镇的教育局领导的领导。第七条乡镇对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机构是乡镇中心小学。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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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小学是县教育部门领导的教育机构,同时又是协助县教育部门对本乡镇村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实施管理的事业机构;是本乡镇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的中心,同时也是本乡镇小学教育教学研究的中心,对本乡镇村小学教育教学业务具有组织、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职能。
第八条学校对小学教育教学业务管理由各学校的行政负责,博白镇第一小学、博白镇第二小学、博白镇第三小学、博白镇第四小学和各乡镇中心小学和社会力量办学的小学在县教育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村小学在本乡镇中心小学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县、中心小学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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