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金融监管之中,不但可以评价金融机构的业绩,对金融机构的经营具有指导作用,还可以利用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的投资和经营活动,以提高资产质量,限制不慎投资经营活动。4、建立高效的金融创新风险预警体系在借鉴发达国家(或地区)金融创新风险防范成功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国金融业运行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特征,金融创新风险预警系统应由国家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区域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地方性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和政府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构成,并应加强其相互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二)加强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金融衍生品行业协会是指由从事金融创新工具理论研究的学者、交易参与者以及行政管理者等组成的民间行业组织,是金融创新工具市场自我管理协调的联合会。它以“行业自治、协调和自我管理”的方式行使职权,具有行业性、广泛性和自治性的特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功能是保证金融衍生品市场正常运作的条件。过去,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和期货协会在各自行业自律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与其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各协会在整个风险监管体制中的重要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在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监管上,应在明确各协会自律监管的基础上赋予协会诸如对会员审计监督、纠纷仲裁等自律组织应有的职能;同时,行业协会也应提高自己的管理能力,建立与交易所制度相配套的各种行业自律条规,强化对会员的制约与管理,真正起到自律作用。此外,随着国际金融环境的日益复杂化,单个经济体控制风险显得势单力薄。我国可考虑与外国政府、金融衍生交易自律组织签订相关的协议,进行共同监管,共享市场信息。同时,我国还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组织,进一步完善金融衍生业务的相关规则,使之与国际接轨,进而全面、有效地防范金融创新风险。(三)加强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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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加强表外业务的管理。金融创新主体应根据自身的规模、资金、能力等确定表外业务占全部资产额的比例,并把握好表外头寸。同时,表外业务与表内业务要分开管理,加强表外业务的统计和核算,及时发现表外业务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出应付突发事件的措施。加强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金融机构总部应严格规定海外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及各类业务的规模和审批权限,加大总部对海外分支机构资金流动的管理力度,健全其内部管理制度,防范金融创新风险。注重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设计。推动金融创新工作规范化,使创新与稳健经营成为每一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