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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发文字号】藏政办发200416号【发布部门】西藏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40308【实施日期】200403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04〕16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教育厅、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四年三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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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4年3月1日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卫生厅)
近年来,随着全区教育和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卫生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级教育、卫生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政府和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安全工作,牢固树立“健康第一、安全第一”的思想,从保障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出发,切实抓好学校卫生工作。各地(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及各大中专院校要成立主管领导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的学校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安全工作。要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和监督机制,做到常抓不懈,严管严查,不断改进学校卫生状况,增强学生体质,提高学生健康水平。二、加强学校卫生室建设。按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城市普通中小
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600人的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健教师。校医及保健人员要积极开展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学生的医疗保健、健康教育以及建立教师、学生健康档案,督促检查学校卫生工作。为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保障学生身体健康,根据我区实际,乡中心小学以上各类学校均要建立校卫生室,各级教育、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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