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保持畅通。
第二十二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遵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妥善处理废水、废气、废渣。
对化学危险品废弃物和残留有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及包装物的处置,要制定方案,报请当地安监、消防、环保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置。
第四章化学危险品的经营
第二十三条凡从事化学危险品经营的企业,应按《陕西省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由省贸易管理办公室颁发《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化学危险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禁止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四条生产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可以直接销售本企业的产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f(一)经营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二)技术人员熟悉相关专业知识;
(三)建立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将化学危险品的危害、防护措施和作业须知等,在其作业场所采用标牌等形式告知作业人员及可能出现在作业场所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七条经营化学危险品的企业有歇业、迁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企业名称等情形之一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化学危险品的储存
第二十八条化学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罐区)内。
第二十九条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罐区)须在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办理《易燃易爆消防安全许可证》。
化学危险品专用仓库(罐区)应按《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根据物品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防晒、调温、消除静电、防火围堤等安全装置和设施。防火围堤的设计应按《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配置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化学危险品大型仓库(罐区)应设专职消防队,配备消防车。消防器材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周围不准堆放其他物品。消防设施、器材应专人管理,确保完好有效。
第三十一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设避雷设施,每年至少检测一次,保证安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应设消防、治安报警装置,配置供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第三十三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保管、搬运人员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器材及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的管理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和定期培训,实行持证上岗。
第三十五条严禁在化学危险品仓库(罐区)内使用明火;对进入仓库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