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中立者,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占主导地位、3法律渊源不同,英美法系国家包括判例法,大陆法系国家不包括4,法律编撰形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法典的形式,英美法系国家不然。
f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主要区别有:1法的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制定法,判例在法律上不被认为是具有正式意义上的渊源,法被理解为抽象规范;英美法系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2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3在适用法律的技术方面不同:在大陆法系,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然后按照有关规定和案情作出判决;英美法系的法官则首先考虑以前类似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的案件事实比较后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4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无公法和私法的之分,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5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一般采用审理方式,以法官为中心,奉行干涉主义;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角色。什么叫法系?所谓法系,是指比较法学家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形式上的某些特,对各国法律体系做的分类。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主要分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
一直以来,比较法学家们都倾向于假定,世界上所有发达的法律体系中,相似的需要总是以相似的方法来满足。1但是,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诉讼程序上的巨大差异却打破了这一假定。诸如简易民事诉讼的准备和进行、向法庭提出事实的方式、选择或询问证人或鉴定人的方式等的巨大差异,都使这一假定不能成立。而两大法系之所以会有如此多的差异,则受到了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如地理差异、民族习惯、文化特点、历史传统等,但我认为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意识形态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两大法系国家在许多方面不同的思维习惯,造就了两大法系的巨大差异。英美法系中诉讼程序的许多特性,实际上是由一个决定性的事实造成的,即该诉讼程序来源于陪审制。现在,普遍的观点认为,英国只有在刑事案件中才使用陪审制,而且是在严重的犯罪并且被告主张自己“无罪”时才使用。2尽管如此,英国的民事诉讼中仍然渗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