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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第一条
合同目的描述
1、承租人向出租人申请承租、出租人同意出租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所述租赁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执行。
第二条
合同术语定义与解释
1、“本合同”应包括组成本融资租赁合同的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附件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的文件。2、租赁成本是指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所支付的全部货款、税金及其相关费用。3、相关法律:指对本合同双方或对租赁物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立法、行政或司法机关颁布的通知、命令、决定或其他公示文件。
第三条
标的物的描述
f1、租赁物同于本合同附件【
】《买卖合同》项下
的标的物,具体的名称、商标、规格、型号、质量、数量、技术标准、技术保证及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信息全部由承租人提供并认可,承租人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租赁物清单》由双方在租赁物交付时共同确认编制,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四条
标的物的购买
1、承租人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技术标准及服务内容、品质、技术保证、价格、交货、安装、验收、质保维修等事项享有完全的决定权,承租人对前述选择及其决定承担全部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出租人根据前述决定与供应商签订《买卖合同》。2、承租人在此同意并确认,出租人除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权利和承担向供应商付款的义务外,《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买方其它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承租人享有和承担。3、承租人应负责办理并向出租人提供与租赁物购买和使用相关的批准文件及出租人认为必要其他许可文件。4、出租人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
f第五条
标的物的交付与验收
1、租赁物由出卖人根据买卖合同所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直接向承租人或承租人指定的代理人交付。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租赁物。2、承租人应在收到租赁物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人提交由承租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承租人公章的《租赁物接收确认单》(详见本合同附件【】)。如租赁物接
收后5个工作日内承租人未签署《租赁物接收确认单》送交给出租人的,则视为承租人已经接收租赁物。3、如出卖人迟延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应按照买卖合同的规定直接向出卖人主张权利,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租赁物的设置场所为【】省【】市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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