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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乙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4、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而乙方又无法安排派遣员工工作的;5、派遣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6、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乙方按本条第4、5、6项解除与派遣员工劳务关系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不得退回派遣员工:1、员工的派遣期限未满;2、派遣员工在劳务派遣期间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3、派遣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六条一项1、2、3除外];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第六条一项1、2、3除外];5、《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派遣员工可以随时终止派遣工作并可解除合同:1、乙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乙方采取搜身、体罚、侮辱等方式,严重侵犯劳动者人格尊严的。3、乙方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书面约定支付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四、任何一方违反第六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条管理费及费用承担一、甲方每月向乙方按元人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由乙方在支付派遣员工报酬时一起支付给甲方。二、按照国家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违约金等有关费用,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由乙方承担。三、乙方支付给甲方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由甲方按照规定出具经无锡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江苏省无锡市劳务费专用发票》。四、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资金(锡政发2009150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的社会统等服务费(锡劳社200928号)等其他各种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八条甲乙双方约定的事项一、本协议条款如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相悖时,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为准。二、甲、乙双方应履行法律规定的相关义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乙方。三、本协议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协议的内容,但变更内容不得侵害劳务人员的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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