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我局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质量规范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和《梧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范所指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食品药品管理部门在依法享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限范围内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灵活选择、自由处理的权限。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蒙山县行政区域内实施食品药品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使食品药品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理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行使食品药品自由裁量处罚权应当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六条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基本相同的应当给予基本一致的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f第七条实施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局长批准可适当延长。
第九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对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依法确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从重处罚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所造成危害结果
二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所采用的方法或手段
三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大小
四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主观态度
五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人是否初犯
六是否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七其它情节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查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三其他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一主动中止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主观无恶意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影响和危害较小的
f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理的情节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一同一当事人曾因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后在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的
二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众反映强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
三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销毁证据或者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