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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
作者:张红利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10期
摘要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义务,弃被害人于不顾,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因没有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对司法实践中的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应按照犯罪构成理论,根据行为人逃逸时的主观罪过及客观行为表现进行正确界定。关键词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司法认定我国刑法将发生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这是因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往往导致交通肇事案件难以侦查,被害人往往因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损失无法得到赔偿。这表明行为人主观恶性大,因此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为了更好的审理该类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包括“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等问题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一、交通肇事中的“逃逸”陈兴良指出,“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不依法报警保护现场等待处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何秉松主编《刑法教科书》指出,逃逸是指“交通运输肇事后为逃避追查而逃跑”。对于逃逸要从以下几个要件进行理解:(1)逃逸的动机是为逃避法律追究。(2)逃逸时的主观认识。肇事者在逃逸时应该对事故的发生有所认识:①对事故严重程度的认识。以为事故不严重,即行离开的情况,其逃避了民事责任,仍可构成逃逸。②对责任的认识。对责任的大小认定是由有权机关作出的,肇事者自己的感觉并不能作准,但也会影响对逃逸的认定。(3)逃逸的客观表现有定义是离开现场,有定义是逃跑,而实际生活中,逃逸的表现也不胜枚举。(4)逃逸的时间我们感觉上总认为逃逸是当场当时逃离,但事实上很多情况是事故发生一段时间后才逃的。综上,笔者给逃逸下一个定义:交通肇事者为逃避法律追究,在明知有交通事故发生后,且未被有关部门查处前,隐匿自己交通肇事的行为。二、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理解应遵循刑法上因果关系的判断准则,即“逃逸”是因,“死亡”是果,二者间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受害者的死亡结果超出了行为人已制造的危险结果的范围,则这一死亡结果客观上不能归责于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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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基本犯r